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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注意事项问答十条
为帮助每一位社区矫正人员更好的理解并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争取早日顺利解除矫正,黄埔检察从社区矫正检察的实际出发,结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对以下十个问题进行解答: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生活出行受到哪些限制?
答:根据刑法、刑诉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同时,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如果判决中包含禁止令内容的,上述社区矫正人员还需要严格遵守禁止令的具体要求,如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确实需要变更居住地应该怎么办?
答:社区矫正人员确实需要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需先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
社区矫正人员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变更居住地?
答:社区矫正人员在具有“拟变更地有固定住所居住且本人或配偶拥有该住所产权、在拟变更地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实际经营”等7种情形下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变更居住地。如需了解详细规定,可以咨询当地司法行政机关。
确实需要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应该怎么办?
答:对于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检察机关。
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需要完成哪些“规定动作”?
答:社区矫正人员要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接受社区矫正,包括定期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参加教育学习、递交思想汇报和参加社区服务等。通常,司法行政机关会在接收社区矫正人员时将具体要求详细告知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人员请务必牢记在心。
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场所相对灵活,形式可以多样。但是,在时间上,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分别不得少于八小时。
可以申请减免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吗?
答:可以。根据有关实施细则,在特定情形下,社区矫正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减免教育学习、社区服务。
以社区服务为例,当社区矫正人员具有四种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减免社区服务,即:(1)怀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2)年老、疾病或残疾等原因导致无劳动能力的;(3)患有精神疾病或重大传染性疾病,不适宜参加的;(4)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参加的。社区矫正人员需要提供相应的病历材料作为申请减免的依据。如需了解具体规定,可以咨询当地司法行政机关。
积极完成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有意义吗?
答:当然。根据有关实施细则,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完成量可以作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其现实表现的重要评价指标之一。司法行政机关对现实表现较好、突出的社区矫正人员,可以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譬如请假外出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乃至提请减刑等。
没有遵守社区矫正日常管理规定,会被怎样处理?
答:根据刑法、刑诉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会根据社区矫正人员违法违规情节的轻重,给予社区矫正人员考核扣分、警告,或建议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乃至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处理。
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管理有异议,可以怎么办?
答:社区矫正人员如果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管理有异议,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检察机关会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并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