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广州考区应试人员疫情防控须知  广州市司法局网站-365现金网官网

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广州考区应试人员疫情防控须知

2022-09-07 14:5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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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广大应试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广州考区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安全有序进行,请所有应试人员知悉、理解、配合、支持考试防疫措施和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防控须知适用于广州市司法局组织实施的广州考区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正常参加考试

  持考前48小时内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以下简称核酸阴性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同等效力)、“粤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绿码(即时更新)、体温检测<37.3℃且健康状况正常的应试人员可正常参加考试。如考点学校要求扫“健康通行码”的,按照学校要求执行。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试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1)不能提供考前48小时内核酸阴性报告的;

  (2)“粤康码”为红码或黄码的;

  (3)正处于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和次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正处于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监测的;

  (4)考前7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者或考前7天内有低风险区旅居史且未完成“3天2检”(即三天内必须完成两次核酸检测,且两次核酸检测之间至少须间隔24小时)的;

  (5)考前10天内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旅居史且未按相关要求完成集中隔离或居家健康监测等措施的;

  (6)已治愈出院的确诊阳性个案或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和医学观察期内(出院或解除集中隔离后7天内)的;

  (7)有发热、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未排除感染风险的;

  (8)考前7天内有发现本土病例但尚未划定风险区域旅居史且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完成相应健康管理的;

  (9)有其他传染性疾病,正处于发病期等不符合正常参加考试情形的。

  四、符合以下情形的应试人员安排至隔离考场考试:

  (一)入场测量体温异常(体温≥37.3℃),在临时观察区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异常,且无境外或者国内中、高风险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或者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的应试人员,经考点卫生防疫专员和总监考共同研判分析同意后,安排至隔离考场考试。

  (二)考试过程中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应试人员,经卫生防疫专员评估具备继续考试条件的,报总监考同意后,安排至隔离考场考试。

  五、应试人员考前准备事项

  (一)应试人员需提前安排好时间进行核酸检测,确保考试当天入场时持有考前48小时内核酸阴性报告(以粤康码界面显示“24小时”/“48小时”为准)。

  (二)应试人员需确保本人“粤康码”及“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绿码。

  (三)按照司法部要求,所有应试人员应从考前7天起,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并登录报名系统完成信息填报。

  (四)应试人员需自备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五)提前做好出行安排。

  1. 应试人员应提前了解考点具体入口位置和前往线路。因疫情防控需要,大部分考点学校均指定开放某一个校门供考生进出。

  2. 因考点内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社会车辆禁止进入考点。

  3. 因防疫检测要求,应试人员务必至少在开考前1小时以上到达考点,按工作人员指引依次排队测温、查码及核查考前48小时内核酸阴性报告、核验证件后入场。逾期到场,耽误考试时间的,责任自负。

  4. 在考点门口入场时,提前准备好有效居民身份证、纸质准考证,核酸阴性报告,并提前打开“粤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界面备查。

  六、应试人员考试期间义务

  (一)配合和服从防疫管理。

  1. 应试人员除在通过考务安全管理系统进行人脸识别时摘下口罩外,进出考点考场应佩戴口罩,考试期间可自主决定是否佩戴口罩。进入隔离考场的应试人员必须全程佩戴口罩。

  2. 自觉配合完成体温检测、核验流程后从规定通道进入考点。进考点后在规定区域活动,考试结束后及时有序离开。

  3. 现场测量体温异常(体温≥37.3℃),须在临时观察区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如有相应症状或经检测发现有异常情况的,要按规定服从“不得参加考试”“安排至隔离考场考试”“就诊”等相关处置。

  (二)关注身体状况。

  考试期间应试人员出现发热(体温≥37.3℃)等异常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并自觉服从考试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经卫生专业人员会同考点研判认为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至隔离考场继续考试;认为不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不得参加考试。

  七、有关要求

  (一)应试人员应认真阅读本防控须知。

  (二)应试人员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病情、故意药物遏制发热、干咳症状,谎报瞒报漏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八、其他事项

  1. 目前仍在外地的应试人员须了解掌握考点所在地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预足时间,及时返穗,并按属地化管理要求落实相关防疫措施,以免耽误考试。

  2. 因疫情存在动态变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也将作出相应调整。如考试前出现新的疫情变化,市司法局将及时发布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要求,请广大应试人员密切关注广州市司法局官方网站和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广州法考”微信公众号。

  广州市司法局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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