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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
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律管处、公管处、基层处和司法鉴定处:
《广州市司法局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根据省司法厅通知要求,请各单位于2017年5月20日前制定“一单、两库、一细则”向社会公开,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报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初步工作情况;自今年起,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当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情况。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广州市司法局
2017年3月3日
广州市司法局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6〕104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司办〔2016〕608号)的精神,在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规范法律服务事中事后监管,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建立健全科学、公平的随机抽查机制,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加强和规范法律服务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法律服务机构自律和社会监督,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依法监管,公正高效。通过细化分工,明确监管职责,公开抽查程序、检查事项,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法律服务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随机抽取,随机选派。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方式,依抽施查,严格限制监管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检查的主观随意性。
结果公示,公开透明。检查结果公开,通过信用约束机制,强化法律服务机构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形成法律服务机构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
二、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一)随机抽查范围。
法律服务监管随机抽查,主要范围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依法调整抽查范围。
(二)随机抽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第六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八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五章等相关规定;
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章等相关规定;
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七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五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5〕8号)等相关规定。
(三)随机抽查主体。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法律服务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辖区内统一抽查活动。区司法局负责实施辖区内法律服务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按照市司法局的工作部署和安排,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对随机抽查对象,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或自查和重点检查并行。市司法局可以自行检查随机抽取的待查对象,也可以委托区司法局检查。市司法局可以对区司法局随机抽查情况进行复查,以检验抽查绩效。复查以案卷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实地检查。
随机抽查工作一般由市、区司法局相应的法律服务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落实。
(四)执法检查人员。
建立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以相应的法律服务业务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为主,可以吸收其他部门执法人员参加,并实施动态管理。市司法局法律服务业务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人数偏少的,可以从区司法局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抽选人员进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区司法局实施检查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市司法局从其他地区选调人员参与检查。
执法检查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
(五)随机抽查对象范围。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法律服务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检查范围,随机抽查对象范围是市、区司法局依法管辖(包括上级委托检查)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所属法律服务人员。
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名录库按照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进行行业分类,并实施动态管理。
(六)随机抽查事项。
抽查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市、区司法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广州市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查事项指导清单》(见附件),制定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随机抽查方式。
实地检查。通过直接到法律服务机构住所(执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通过核查法律服务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检查。
网络监测。通过互联网技术监测手段实施检查比对进行检查。
邮寄专用信函。通过向法律服务机构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以确认其是否能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执业场所取得联系。
抽查原则上以实地检查为主。为提高监管效能,减少抽查对法律服务机构的影响,可以采取多种抽查方式相结合实施抽查,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部署,市、区司法局按照“双随机”要求,积极参与联合抽查,提高执法效能,降低成本。
(八)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市、区司法局可以参照下述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要合理适度,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对象名单、列入信用黑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法律服务机构,要加大检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1.律师事务所。市司法局一般每年开展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比例2%左右。区司法局一般每半年开展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比例5%左右,每次不少于1家。
2.公证处。市司法局一般每半年开展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比例10%左右,每次不少于1家。
3.基层法律服务所。市司法局一般每年开展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比例10%左右,每次不少于1家。区司法局一般每半年开展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比例10%左右,每次不少于1家。
4.司法鉴定机构。市司法局一般每年开展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比例10%左右。
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法律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具有投诉举报多、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列入信用黑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法律服务机构除外。
(九)随机抽查计划与随机抽查名单。
市、区司法局应当根据上级部署、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抽查计划。抽查计划主要包括: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事项和实施时间等。
开展“双随机”抽查前,应当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分别从相应的法律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选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对抽取的法律服务机构实施检查。在连续抽查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相同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对抽查对象实施检查,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为体现抽查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可以建立邀请行业协会代表、法律服务机构代表、法律服务人员等现场监督抽查的工作机制。逐步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随机抽查工作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对以下情况开展的检查、核查,不受随机抽查制度的限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1.收到对监管对象的投诉、申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材料等;2.监管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有违法违规现象;3.监管对象已被列入信用黑名单;4.监管对象已被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5.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行政执法检查等其他情形。
三、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公开。
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通过单位门户网站、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被抽查法律服务机构名称、登记号、抽查时间、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结果以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
(二)强化行政指导。
将行政指导贯穿抽查监管的全过程,积极运用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依法执业。将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有机结合,互为补充,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在避免损害法律服务机构合法权益的同时,顺利实现行政监管的目的。
(三)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在抽查中发现法律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对于可以当场纠正的,依法责令立即纠正;对于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许可证、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的,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执业的,应当及时报告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应当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执业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建立健全整改回访和黑名单制度,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跟踪回访、督促整改。对于尚未违反法律法规但可能产生风险的行为,应当通过书面提醒、约谈负责人等方式提请行为人纠正。对经过提醒或约谈仍不纠正的,可以作为异常情况,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对于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后,列入信用黑名单。
(四)扩大抽查监管效应。
推进随机抽查与信用监管、智能监管联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的诚信档案,建立随机抽查通报与诚信档案、信用信息管理相衔接机制,及时根据随机抽查结果更新诚信档案及信用信息。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作用,积极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和部门间的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建设,实现部门间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推进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加大在“信用广州网”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环节,对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减少权利寻租,具有重要意义。大家务必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落实上级的部署要求,打击法律服务违法行为,规范法律服务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
市、区司法局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开展公平、透明、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单位主要领导对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工作部门协调,各法律服务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落实,加强组织部署,落实任务责任分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和目标,调整充实执法检查力量,加强执法人员能力建设。要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率的能力,做好技术保障工作。
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区司法局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开展执法检查的监督,督促落实,必要时将工作情况在司法行政系统内通报,并纳入考核评价体系,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对落实到位、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激励;对落实不力、成绩较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落实工作任务。
市、区司法局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或工作措施,细化工作内容,注重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要抓紧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市、区司法局应于2017年5月20日前制定“一单、两库、一细则”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随机抽查事项要力争达到本单位法律服务监管执法事项的100%,实现全覆盖。当地政府对随机抽查事项、主体、权责等依法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四)注重培训宣传。
市、区司法局要加强对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的业务培训和交流,组建专业执法团队,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执法能力。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开展宣传,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同时,要加大力度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营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1.广州市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查事项指导清单
2.法律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样式)
3.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样式)
附件1
广州市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查事项指导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第六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 | 市、区司法局 | 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3、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4、内部管理情况; 5、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6、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7、根据需要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 以实地检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邮寄专用信函等方式 |
2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八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五章等相关规定 | 市司法局 | 1.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2.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 3.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 4.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 5.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 以实地检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邮寄专用信函等方式 |
3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章等相关规定 | 市、区司法局 |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2.业务开展情况; 3.恪守职业道德和遵守执业纪律情况; 4.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以实地检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邮寄专用信函等方式 |
4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七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五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5〕8号)等相关规定 | 市司法局 | 对司法鉴定机构: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3、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司法鉴定人: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3、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4、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以机构自查、实地检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邮寄专用信函等方式 |
附件2
法律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样式)
序号 | 机构名称 | 所属行政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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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样式)
序号 | 姓名 | 行政执法证号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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