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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或监护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我国境内出生的法律事实(包括父母的基本情况)予以证明的公证。
出生公证分为直接证明(公证书内容直接能反映当事人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生父母)与间接证明(证明当事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两种,不同的国家或部门会有不同的要求。所以,建议您在办理出生公证之前向准备前往国家驻华使(领)馆或要求你提供公证书的部门详细了解清楚。
特别提示:
★以下所列材料清单仅供参考,具体要视案情和公证员要求为准。
★无特别说明的,所列的证明材料均应提交原件和相应份数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完整、清晰,与原件相符(如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
办理出生公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①国内人士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在国外的,提交护照复印件;
②外国人提交护照;
③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身份证;
④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身份证。
二、可以证明出生事实的材料,如:
①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登记记录底册;
③本人或父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生证明,证明应详列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具体到市、县)、父母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父母已故的要注明)。
三、父母的身份证明材料;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还应提交死亡证明材料;
四、父母结婚证;如父母离婚的,提供(1)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盖公章)或(2)法院《民事调解书》或(3)法院《民事判决书》(如为一审判决结案的,还应提交法院出具的判决生效证明);
五、照片:所需张数依所需要公证书份数 1张提供,为同底版近期免冠两寸彩色证件照片;
六、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七、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